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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委员会

波士顿公共卫生委员会设有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1995年《波士顿公共卫生法案》为该委员会的理事会制定了以下指导方针:

  • 波士顿市长任命六名成员,需经市议会批准。第七名成员是波士顿医疗中心首席执行官,并担任当然成员。
  • 由市长任命的六名成员中:
    • 两位成员必须是波士顿医疗中心下属社区卫生中心的理事、官员或医疗主任。
    • 市长从提名委员会推荐的至少三名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一名成员。该委员会由市长任命的工会代表组成。

市长任命委员会主席。

  • 六位被任命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且任期错开。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2019年1月16日,波士顿卫生局通过了对波士顿生物实验室规章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

  • 废除重组DNA(rDNA)使用和技术条例
  • 取消对在 BSL-4 级别实验室进行重组 DNA 研究的禁令,前提是任何重组 DNA 项目都必须经过 BSL-4 项目的严格审批流程。
  • 将重组DNA的使用纳入生物实验室规章制度中。
  • 正式规定每个 BSL-4 研究项目必须在获得 BPHC 批准之前,先由波士顿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审查。
  • 修订定义和引用,使其与更新后的国家指导文件保持一致。

在此处查找董事会会议资料。

现行法规

2012年11月,马萨诸塞州选民通过了一项公投,将大麻用于医疗目的合法化。该法律允许经医生认定患有严重疾病的个人使用和持有最多60天用量的医用大麻。严重疾病进一步定义为“艾滋病/艾滋病毒感染、癌症、青光眼、丙型肝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克罗恩病、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以及医生确定的其他疾病”。根据州法规, 60天用量被确定为10盎司。

要注册,患者必须获得其医生出具的证明信,并向马萨诸塞州公共卫生部提交申请。有关患者注册流程的更多详细信息可在网上查阅。患者可以指定一名护理人员来帮助他们使用医用大麻。护理人员必须年满 21 岁,可以购买、种植医用大麻,并协助患者使用医用大麻。

这项法律允许通过注册大麻药房(RMD)销售医用大麻,这些药房也受马萨诸塞州公共卫生部(MDPH)的监管。目前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量是35家,每个县最多5家。2014年6月27日,MDPH宣布了11家完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验证阶段的RMD申请者,并将进入检查阶段。此外,还有5家申请者被认为有资格申请位于目前没有药房的县的RMD。

一旦获得州政府批准,波士顿的 RMD(责任发展项目)还需要经过当地许可流程。除了 分区豁免和建筑许可证外,RMD 还需要向 BPHC(波士顿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环境卫生办公室申请许可证。

如果您需要关于大麻或其他物质使用方面的资源或支持,请拨打 311

2019年11月25日,波士顿卫生局通过了对波士顿烟草控制法规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包括将薄荷、薄荷醇和冬青口味的烟草和尼古丁产品纳入现有的调味烟草销售限制,并扩大对所有年龄段顾客的身份验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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